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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17-07-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管理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信息公开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为基本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公开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人或受益人隐私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四条 信息公开工作流程规范,责任明确,工作常态化。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及内容包括:

(一)  基金会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官方网站、官方微信等。

(二)  基金会的组织管理信息:包括机构登记证号、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 机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

(三)  基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  基金会的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等)以及审计报告等。 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五)  基金会开展的活动或项目信息:包括活动或项目名称、动态等。

(六)  其他信息:包括基金会工作动态、捐赠信息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方式及时限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方式主要有:

(一)  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

(二)  微信群、QQ群、邮件通报等;

(三)  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四)  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相关信息公开渠道;

(五)  现场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根据公开的不同内容划分如下:

(一)  信息公开的时限要符合管理机关规定,并符合基金会内容规范,;

(二)  基金会的基本信息、组织管理信息应在内容审议通过或登记、变更备案后进行公开;

(三)  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按照管理机关要求的时间内,在指定渠道公开指定内容;

(四)  基金会的活动或项目的动态信息应在活动或项目动态更新后或结束后予以公开。工作动态应在相应工作结束后及时予以公开。

(五)  除年度财务报告外的基金会财务信息、捐赠信息等应在发生额变动的6个月内予以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已公开的信息(包括基金会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基金会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基金会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2017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