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用章行为,保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统一报批(报备)经批准后刻制。
第二章 印章的保管
第三条 所有印章由理事长审核同意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未经基金会理事长许可,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使用和带出。
第四条 印章应妥善保管于保险柜中,平日随用随锁。印章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防印章的遗失、盗盖事件发生。
第五条 印章不得被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确需携带印章外出时,应按审批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借,并由两人共同前往。借章人员要对印章的安全负责,保证不丢失、不损毁、不错用滥用。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离职时,必须在有负责人在场的情况下办理印章的移交手续。
第七条 印章如不慎丢失,要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声明作废,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重新刻制。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
第八条 印章可用于基金会制发的公文;基金会与合作方签署的各类协议书、合同等契约,项目付款单、报销单、借款单等各类报表和有关财务其他审批事项;以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以基金会名义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以及经理事长审批的其他用印事项。
第九条 印章使用实行登记签批制度,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基金会用章一般由秘书长批签。凡是内容中涉及法律与经济责任的,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法律顾问认可后,报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加盖基金会印章。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要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印章使用的安全。印章管理人应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不得盲目用印,更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
第十一条 使用印章时,盖章位置要准确、规范,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不漏盖、不多盖。严禁在空白信笺或空白介绍信上用印章。
第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私自为他人或合作单位提供印模。需要制作印模批量用印时,除履行规定的手续外,印章管理人员应负责印模制作监督及用后及时收回、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拒绝。
第十四条 用印过程中发现疑问和问题,应先暂停用印,及时上报秘书长处理。
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批准程序使用印章或伪制印章,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有关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印章的封存与销毁
第十六条 对暂停使用的印章由基金会秘书处封存。旧印章在更换后经理事长批准后销毁。
第十七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将印章送相关部门登记注销。
第十八条 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自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华宇公益基金会
2015年09月30日